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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和承兌匯票有什么區別?}
公司財務部和采購部在付款時,經常會用到支票、電匯和銀行承兌匯票,而國內信用證則很少使用。但是,在銀行信貸緊縮的情況下,采用國內信用證結算,同樣也能減輕企業資金壓力,降低其支付風險。信用證是什麼?這與銀行承兌匯票有何不同?
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書面承諾將根據與國內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付款,這是人民銀行為了適應國內貿易活動的需要,于1997年正式推出的一種國內企業間商品交易支付結算工具。由出票人簽發并由銀行承兌,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地向持票人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是企業常用的一種結算工具。銀行承兌匯票與國內信用證具有同等效力。
1、從兩者的作用來看,既是支付手段,也是短期融資手段。
在經濟活動中,買方和賣方均可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來結算債權和債務,同時也可代替現金完成付款。除具有支付結算功能外,與銀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結算產品相比,二者還具有強大的融資功能。申請人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與銀行建立委托付款關系,由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在商品交易過程中起到資金融通的作用。
使用國內信用證時,在雙方簽訂合同后,買方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即按信用證規定的時間發貨,無需買方當場付款。同樣的,銀行承兌匯票也是如此,賣方收到銀票后就可以發貨,買方當時也不必付款。
2、從使用的要求來看,兩者都要求有真實的貿易背景。
因為資金能夠融通,銀行要求使用雙方都必須基于真實的商品交易。開出銀行承兌匯票時,承兌人須出具商品交易合同,連續申請承兌的批發企業還須提供上一筆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證明,如前手增值稅發票等:開證申請人還須出具雙方購銷合同。兩種方式均應包括在銀行對客戶單位的授信范圍內,并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繳納一定的保證金。
3、其他相同點。
除以上兩點之外,銀行承兌匯票與國內信用證還有許多相似之處。例如,從最終的付款方式來看,這兩種付款方式都是收款人(受益人)開證行通過“委托收款”進行付款;從付款方式的靈活性來看,銀行承兌匯票的收款人和國內信用證受益人都可以提前以貼現或議付的方式獲得付款;從銀行核算方式來看,這兩種付款方式都屬于表內信貸業務,等等。
因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這兩種票據申請人在向開證行開出票據時,開戶銀行會從申請人的賬戶中凍結并劃出等值的款項,作為收款方收到這兩種票據時,由于承兌行是銀行,因此承兌風險很小。
銀行承兌匯票與國內信用證有何不同?
1、兩者的格式和記錄內容各不相同。
我國《票據法》對銀行承兌匯票作了規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對國內信用證的結算作了明確規定,二者格式均由人民銀行統一規定,但其具體內容有很大差異。必須在銀行承兌匯票上注明的事項有:“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的姓名、收款人的姓名、出票日期、出票人的簽章;而信用證上的內容比較多,除有關當事人的姓名、帳號、金額等內容外,還應包括貨物的詳細情況和賣方對單據的具體要求等。
2、二者所體現的內在解決方式各不相同。
我國信用證體現的是單款對流,而銀行承兌匯票則體現的是貨款對流。根據國內信用證進行的商品交易,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在把一套完整的文件(包括代表物權的文件,如貨物提單、商業發票等)交給銀行(或與銀行議付)之后,賣方向承運人提供貨物,然后由銀行進行托收(或與銀行議付),買方則向通知行支付贖單(憑單付款)。然而,銀行承兌匯票項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一手付款的方式,即買方向賣方交付票據(通過背書),賣方驗票后交貨。
3、對各自項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約束各不相同。
盡管銀行在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要求申請人提供雙方的交易合同,但并不能保證申請人在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后,將該票據用于實際履行合同。一般情況下,銀行在接受匯票后,就不再去管它的流向和實際用途,而只負責到期付款。
在國內信用證中,有許多條款是按照合同條款來訂(開)制的,例如對貨物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期限等方面的要求,對代表物權的單據等方面的要求,都要求賣方必須履行合同,生產合同所要求的產品,在按規定的時間裝運并取得相應的單據之后,才能進行托收,獲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與此同時,買方必須持有賣方在履行合同后獲得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有關單據,以便在其開戶銀行進行議付,議付銀行還必須將信用證和全部單據同同一套單據一起交給開證行(或指定的銀行)。
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雖然接受銀行要求能證明該銀票項下的交易確實已經完成的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貨運單據),但貼現銀行在到期處理委托收款時不再需要附加這些憑證。事實上,只要匯票本身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得到保證,承兌銀行就必須付款。實際上,大部分銀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時,由于種種原因,對增值稅發票、運輸單據的審核往往是流于形式。所以,兩者盡管都需要貿易背景,但相比國內信用證,對商品交易履約的真實性更重視。
實際上,銀行開出銀行承兌匯票時,對其他票據的審核工作一直進行或根本沒有進行,銀行在開出相應金額的匯票時,會先從申請人的賬戶中扣減票面金額,如果賬戶金額不足,則不予開出,也就是說,銀行只審核資金是否充足。
而且申請國內信用證,在銀行的審核過程中就像是一筆貸款。另外,還要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事實。
4、二者的付款條件和付款期限各不相同。
在收到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后,銀行承兌匯票被到期并無條件地支付給了該銀行之后,該銀行只需檢查匯票背書的連續性和該匯票的真偽:而國內信用證開證(議付)行必須檢查信用證及其所附文件,保證單證相符,單相符,然后才能付款。一般情況下,銀行承兌匯票由承兌銀行在匯票到期日支付,而國內信用證的付款期限可分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兩者均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即期付款是指開證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后,立即向受益人付款(通常在五個工作日內),延期付款是指在貨物裝運后的某個日期付款。國內信用證即期付款與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它沒有到期日的概念,即隨到隨付。
此外,國內信用證還可根據買方或賣方的要求進行修改,通常是貿易雙方對合同中的條款進行修改,信用證中的條款也相應進行修改,甚至對信用證金額進行修改,這為雙方提供了便利。但是,銀行承兌匯票上的金額是不可更改或不可轉讓的,而且,對于部分金額,必須以該金額為準,最后才能結算。因此,一些客戶將大型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給銀行,并為不同目的而重新簽開幾個小額承兌匯票進行付款。
5、企業所承擔的成本不同。
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企業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只需交納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需要再繳納手續費,而國內信用證由于手續比較復雜,在整個業務處理過程中,需要繳納的費用相對較多。根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的規定,企業申請開立信用證,需繳納開證費(按開證費的0.15%收取,最低100元);修改信用證,需繳納修改費,每筆100元;修改時,對增加的部分,按開證費的標準收取,最少不得低于100元,不另收修改費;通知銀行通知受益人,受益人需繳納通知費,每筆增加的部分按開證費的標準收取,最低不得低于100元;受益人辦理議付時,應按議付金額的0.1%收取修改費。
上述兩種方式通過對銀行承兌匯票與國內信用證的比較可以看出,兩者都是支付結算工具,都具有短期融資功能,而且各有其特點。在轉讓、流通、最后付款等方面,銀行承兌匯票顯得更為靈活,而國內信用證將買賣雙方合同中的相互約束與付款方式緊密聯系起來,可有效避免雙方收貨不發貨、收貨不付款的現象,從而保證合同的履行。
總之,國內信用證與銀行承兌匯票最大的區別在于:
國內信用證:可選擇的承付時間,一般不轉付,承付條件在開證時約定。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兌付,中途可轉讓,到期剛性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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